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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2018-03-22 作者: 浏览数:

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单 位:财务处

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12万元及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于2018年1月1日开始,3月31日之前完成。

1. 根据税局要求,凡2017年全年个人所得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教职工均须按要求自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或微信申报(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附件2)。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为学校只能统计教职工在本校的工资薪金收入,所以其它部分需纳税人自行统计如实申报。

3. 教职工可登录“数字化校园财务办公平台” (登录方式详见附件3)查询个人2017年学校工资薪金收入及纳税情况,作为表格填写的依据。同时,系统中显示的密码为2017年1月前入职且未修改过个人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密码的教职工初始登录密码。

4. 表格填写参照附件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引和附件5“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格样板。(注:应申报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四科,街道乡镇信息:黄花岗街道)

“年所得额-境内”填写年所得额标注数值,“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应纳税所得额标注数值,“应扣缴税额”填写应纳税额标注数值,“已缴(扣)税额”填写已缴税额标注数值。此外,有税收减免优惠的人员,减免税额填写应纳税额-已缴税额的差额,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附表。

工资科联系电话:39322733

联系人:范俊麟

财务处

2018年3月8日

附件:

1.申报登录说明

2.具体操作说明

3.个人所得税及输入申报信息查询登录说明

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引

5.“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格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