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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发放校外劳务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等信息的通知

2018-09-07 作者: 浏览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的通告》【2018年第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9月起申报个人所得税,必须要准确填写纳税人(个人)信息,信息不完整将无法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影响个人征信。根据税局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自2018年9月起,所有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的经办人在提交《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的同时,需提交校外人员相关个人信息。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纳税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以纸质形式提交。

二、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必须为本人实名认证的国内11位手机号码,不能以固定电话或其他代替。

三、人员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

1、《人员信息采集表》必须是Excel格式,须以《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流水号命名(流水号在条形码下方);

2、《人员信息采集表》以电子表格形式用U盘拷贝后提交,无需提供纸质版;

3、在同一《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上的所有校外人员信息须汇总至同一电子表格。

四、特别提醒

以上资料请及时准确提交,如信息提交不及时,财务处将无法发放该笔款项;如信息提交不准确,可能将会影响到个人涉税业务的办理(如,完税证明打印)。 联系电话:020-39322733

附件:人员信息采集表(校外人员)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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