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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通知

2019-06-04 作者: 浏览数:

单 位: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各单位、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关于征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通知》(粤社保函〔2019〕135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就职业年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人员范围

参加职业年金的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即我校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年金征缴

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按照省社保局的工作部署,自2019年6月起学校按月从各有关人员的工资中代扣当月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2019年1月至5月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补扣事宜由财务处另行通知;2014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2 月的职业年金清算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各部门务必将此通知内容及时传达至本单位、部门有关工作人员。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附:一图读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信息来源: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